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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杨管财发〔2020〕73号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4-15 08:34

杨陵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杨凌示范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324

 

杨凌示范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19111号)精神及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核定同级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根据人社部门就业补贴审核意见,下达补贴资金支付文件或核定凭证;负责支付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单位的补贴资金;支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人社部门: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依据促进就业工作状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负责受理、审核就业补贴申请,公示、确认审核结果;支付个人补贴资金或受财政部门委托支付单位的补贴资金;负责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第四条  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我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经济困难、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五条  就业资金优先扶持七类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

七类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以下涉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补贴政策,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均可同等享受)、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军人(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下同)、大学生村官等。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失业的残疾人、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二章  资金支出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  就业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校园招聘补贴、创业补贴、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相关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七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

取消定点培训机构批准认定制度,建立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备案制度,支持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企业承担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由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向人社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说明本机构拥有的培训资质、专业优势、师资力量、设施设备、就业渠道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实地考察后出具备案通知书,即可承担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任务。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7个方面: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交通和生活费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按课时划分为80课时、130课时和180课时三种,按照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实施,基本补贴标准分别对应800元、1300元和1800元三个标准。七类人员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按基本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基本补贴标准的150%给予补贴。

经备案许可的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在开班前需向对应的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包括培训专业、教学大纲(培训方案)、使用教材、培训人数、培训方式、培训后就业方向(单位)、地点、授课老师、课时安排和依据等,人社部门根据专业特点在批准培训开班的批复中明确课时等内容并抄送财政部门。

(二)创业培训补贴。对七类人员自愿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培训项目类别(含SI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等)和培训效果给予补贴。其中,参加SYB、网络创业等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500元给予补贴。参加IYB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创业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80课时,鼓励培训机构根据新经济、新业态发展情况增加贴近市场的培训内容。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该项补贴仅针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期限分类确定补贴标准。培训时间为1学期720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500元;培训时间为1学年1440个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若培训对象为农村学员或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再给予其生活费补贴。培训时间为1学期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000元;培训时间为1学年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四)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企业新招用七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合法合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同类工种、相同或相近课时就业技能培训基本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企业组织开展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对应的人社部门备案。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补贴。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每人每年5000元、7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每人4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备案的学徒制培训,可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

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应在公布的学徒培训机构目录中选择,将申报文件、培训合作协议、培训计划、学徒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对应人社部门备案。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项目制培训补贴。主要针对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和退役军人。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社会具有资质的优质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课时根据所实施的项目灵活确定。

项目制培训应突出反映工作绩效。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培训后就业创业成功率达50%(含)以上、65%(含)以上、80%(含)以上3种情况分类给予补贴。补贴根据实际参训人员总数进行核算,标准为每人每期最高不超过4500元,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实施的项目成本进行核算,补贴给培训机构的实际资金额度,根据确定的补贴标准和每期培训班结束后2个月内参训人员就业创业率核算。就业创业率达到50%(含)-65%的,按具体补贴标准额的60%拨付资金;就业创业率达到65%(含)-80%的,按具体补贴标准额的80%拨付资金;就业创业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具体补贴标准额的100%拨付资金;培训后就业创业成功率低于50%的,不予拨付补贴资金。

人社部门购买项目制培训服务应提前对符合培训条件、具有培训意愿的人群进行摸排,掌握一定的培训人员数量。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名称、对象范围、目标任务、培训规模、课程设置、培训期限、预期效果、资金支付等要求,通过项目招标与培训机构达成合作意向,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制定工作方案时,要充分考虑项目适用人群、适合开班时间、班次学员规模、培训地点选择等因素。项目确定后,应通过发布公告、电话通知等形式组织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应向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包括理论讲解、时间操作、就业推荐、创业规划、开业指导、后续跟踪等服务在内的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教材和内容、授课教师信息、培训人员花名册以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对应的人社部门核实备案。

(七)交通和生活费补贴。20201231日前,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或项目制培训的,在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的标准再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贴,每人每期不超过2500元,每年只享受1次。

以上7个方面职业培训补贴,在陕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期间(2019-2021年),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未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补贴项目,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期满后,以上7个方面的职业培训补贴全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八)申请补贴所需资料。参训个人、实施培训的机构和企业应向审核批复该培训班次的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个人申请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培训证书复印件、收费票据(发票)、个人银行账户、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能够证明属于七类人员的材料。经培训合格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申请按150%标准给予补贴的,还应附《劳动合同》、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加盖企业印章的工资表、签到表复印件或其他可证明其实现就业创业的相关材料。

培训机构和企业申请补贴应提供:补贴申请报告、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参训人员本人签字同意的免费培训证明材料或代为申请补贴协议、参训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培训证书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能够证明属于七类人员的证明材料、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具的收费票据(发票)、银行基本账户。经培训合格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申请按150%标准给予补贴的,还应附参训人员《劳动合同》、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加盖企业印章的工资表、签到表复印件或其他可证明其实现就业创业的相关材料。

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补贴申请应提供:补贴申请报告、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参训人员本人签字同意的免费培训证明材料或代为申请补贴协议、参训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证书复印件、收费票据(发票)、银行基本账户。

培训机构申请项目制培训补贴应提供:补贴申请报告、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参训人员本人签字同意的免费培训证明材料、参训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培训证书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单位开具的属于七类人员的证明材料、收费票据(发票)、银行基本账户、就业创业相关证明材料、不低于10次(每次约20分钟左右)的培训视频资料。代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申请交通和生活费补贴的,还应提供代为申请补贴协议。

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的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等材料。人社部门能够通过内部系统或部门间信息共享系统查证的,不得再要求补贴申报对象提供。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补贴,应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发放到补贴对象个人。人社部门将逐一核查备案,确保资金发放到位。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七类人员,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其中,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1次,不得重复享受。

七类人员自主选择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机构免收费用。鉴定(考核)工作完成后,鉴定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补贴,经审核无误,补贴资金支付至该机构银行基本账户。申请补贴应提供:补贴申请报告、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鉴定对象《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单位开具的属于七类人员的证明材料、经鉴定对象本人签字确认的免费鉴定证明材料、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收款收据)、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等。鉴定对象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由人社部门进行内部核实。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社会保险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资金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收入总额的20%。用人单位、个人依据注册地、户籍地、行政隶属关系所在辖区,分别向示范区、杨陵区两级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用人单位直接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个人先向对应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汇总后统一提交人社行政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含公益性岗位安置),并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为养老、医疗、失业3个险种最低缴费标准的单位配套部分。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后,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也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养老、医疗、失业3个险种最低缴费标准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失败时(达到退休年龄的除外),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申请补贴应提供:补贴申请报告、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单位开具的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人社系统内部核查)、银行基本账户信息等。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还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年限证明材料。个人申请补贴应提供:个人申请、《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证明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材料、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人社系统内部核查)、银行账户信息等。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及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可享受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或毕业年度内实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失败时,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一致。

企业申请补贴应提供:补贴申请报告、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毕业生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人社系统内部核查)、银行基本账户信息等。个人申请补贴应提供:个人申请、《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毕业生证明材料、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证明材料(自主创业失败人员还应提供注销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人社系统内部核查)、银行账户信息等。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兼顾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可享受每月500-1000元的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得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总额的30%

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向人社部门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单位银行账户。申请补贴应提供:补贴申请报告、从业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就业创业证编号等信息)、考勤表、工资发放明细、单位基本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补贴。

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在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自愿开展见习工作的用人单位向对应的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后开展工作。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5元,补贴期限一般为3-12个月;见习单位留用见习生比率不低于50%的,按每留用一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单位)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示范区人社、财政部门对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按每个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照见习任务需求,于每年年初向同级人社行政部门申请。接收见习毕业生的企业(单位)向对应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资金。申请补贴应提供:补贴申请报告、见习人员花名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未毕业人员提供学校介绍信)、基本生活补助发放明细、单位基本银行账户等。申请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还应提供就业见习留用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相应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统一购买,应在见习人员上岗前完成资料审核和投保工作。

第十二条  求职创业补贴。

学籍在杨凌辖区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中,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民办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

各类院校应在毕业生毕业前一学年10月底前,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完成申报。申请补贴应提供:补贴申请报告、补贴初审表、公示文件、申请人员花名册、申请人员个人《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享受低保(贫困、残疾、获得助学贷款)证明材料和院校银行基本账户等。院校应在收到拨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发放到毕业生手中,并及时将发放情况报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补贴。

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合并简称职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每人500元标准的职业介绍补贴。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的只能享受1次,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

职介机构在完成职介工作后向批准其设立的人社行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其银行基本账户。申请补贴应提供:补贴申请报告、许可证书副本复印件、提供职介服务并成功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免费职介服务登记材料、实现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用人单位出具的合同期内任意2个月工资发放凭证、职介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  校园招聘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免费且完全开放的校园招聘活动,提前在杨凌示范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杨凌人事人才网)和相关微信公众平台公布,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可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校园招聘补贴。

杨凌辖区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示范区人社局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校园招聘补贴的受理、审核和补贴资金划拨工作。申请补贴应提供:补贴申请报告、补贴申请表、示范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和相关微信公众平台公布材料、招聘活动未收取费用和未限制外校毕业生参会的证明材料、高校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五条  创业补贴。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应在其创业实体登记注册后712个月期间,向创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杨陵区人社局)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补贴应提供:申请报告、创业者本人《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材料、创业成功后6个月的财务报表、本人属于符合条件人员的证明材料、银行账户信息等。具体程序按照专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

对经示范区两级人社、财政部门共同认定达到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按每孵化成功或存活1个创业实体不超过1万元,每带动1个人就业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核算,给予创业孵化项目补贴。在确定补贴额度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孵化效果、服务水平、社会效益等要素,其中,贫困劳动力成功创业或实现就业的,按其他劳动力补贴标准的1.5倍核算上限。每个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每年享受创业孵化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每个创业实体和就业的自然人只能作为1次核算指标。用于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的资金数额不得超过当年就业补助资金总额的10%

申请补贴应提供:申请报告、补贴申请表、孵化成功(继续存活)创业实体花名册和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补贴核算佐证材料等。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主要补助项目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运行维护及升级改造,人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动态调查,就业创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跨地区劳务协作;就业创业典型表彰奖励,创业项目推介和成果展示;聘请专业人员及购买社会机构提供的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就业创业证》印制等。

示范区人社、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评选结果,分别按每个500万元、10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示范区两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由人社部门提出,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按计划使用。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示范区两级人社部门要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高技能人才重点支持领域。对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按每个500万元、20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按每个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国家级高技能人才项目所需资金由示范区人社、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评审、国家备案结果,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省级高技能人才项目仍按照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项目实施。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严禁用于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公”经费支出、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分配

第十九条  中省转移支付各地(含财政省管县)的就业补助资金额度按照因素法测定。具体包括:劳动力人口指标、就业工作任务量、地方政府财政配套力度、失业率、新增就业人数、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资金结余率、各项就业政策落实成效、重大就业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条  示范区、杨陵区两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就业工作需求和当年就业补助资金收入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对中省下拨的就业补助资金进行配套,用于保障促进就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个人和单位一般按照属地原则(注册地、户籍地、行政隶属关系所在辖区等)申请就业补贴。人社部门应随时受理各类补贴申请,每两个月审核支付一次。政策扶持对象应在达到各类补贴申请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超过6个月的,人社部门不再受理。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社部门对各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后要向社会进行公示(事前已公示确认的补贴项目除外),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和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在高校初审时在校内公示。公示平台一般为本级人社部门官方网站,也可在覆盖本辖区的其他网站或平面媒体公示,有必要的可扩大公示范围和方式,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三条  人社、财政部门应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和待遇查询,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提供纸质材料。管理信息系统、部门信息共享暂时达不到精简要求的,应加快系统建设、应用和材料精简工作进度,立足实际能减则减、逐步精简。对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具有一定期限的补贴项目,同一政策应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领”,政策享受期内,如无条件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就业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社、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快资金执行进度,保持资金序时支出,防止年底集中支出,增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和均衡性。

第二十七条  财政、人社部门要定期对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控,优化风险防范,可探索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体系,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拨付额度,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拨付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项补贴标准均不追溯。此前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的规定及操作程序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杨凌示范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0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