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伤残等级鉴定 | 法定期限 | 60天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60天 |
实施机关 | 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咨询电话 | 029-87033786 87032425 |
责任单位 | 杨凌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7036979 |
办事对象 | 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用人单位等 | 办理地点、时间 | 杨凌示范区新桥北路6号政务大厦502室、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 | ||
办理材料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贴近期免冠彩照)一式两份;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工伤认定决定复印件一式一份; 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诊断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2004年第97号令)第十三条 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知现场鉴定时间、地点等;组织医学专家进行现场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结论,法定公告领取。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领取结论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5号令、国务院2010年第586号令修订)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