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某外企担任财务计划分析师的陈先生热线反映,在国庆假期七天内,他和同事被要求连续加班,最终七天假期,有六天去到公司加班,其中有几天加班到凌晨两三点。陈先生表示,虽然公司领导通知他们有特殊情况可以居家办公,但由于财务系统结算的原因,系统都在公司电脑内,所以大部分部门同事都选择了去公司上班。陈先生表示,公司领导也没有说明这几天的加班情况如何处理,仅简单提到可以换调休,也没有具体提到加班费。他担心这六天的工作不被算作加班,来询问这种情况,自己的权益应该如何保障。
国庆加班费不能沦为“纸上福利”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实际生活中,足额发放国庆加班费的企业少之又少。有的象征性地发一点,有的以节日物质福利代替国庆加班费,有的能拖则拖,干脆来个“躲猫猫”。一方面,不少劳动者不知怎么维权;另一方面,许多劳动者害怕维权被“炒鱿鱼”,担心丢了“饭碗”,便忍气吞声不敢维权,于是,国庆加班费便成了“空头支票”,沦为“纸上福利”。
此前,市人社局曾在国庆假期之前发布国庆加班,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的推文。10月1日、2日、3日为三倍日工资,三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10月4日、5日、6日、7日为双倍日工资。双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其中,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此外,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上海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590元。
据陈先生的描述,该公司的加班情况非常频繁,且平日双休日加班的情况下,他们都没有拿到过加班费,这一次的国庆连续加班也让员工们苦不堪言。相关专家表示,每一个劳动者的休息权都神圣不可侵犯,法定休假日补偿的权利也同样神圣不可侵犯。足额兑现国庆加班费,不仅是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更是对劳动者额外付出的肯定与褒奖。各级工会和劳动部门作为员工的“娘家人”,要主动为员工“做主”“撑腰”;对于少发和不发国庆加班费的人和事,劳动监察部门要敢于“亮剑”。此外,每一位员工都要强化维权意识,勇于并敢于向克扣国庆加班费的人和事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