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陕西监管局、西部机场集团、民航西北空管局、中国航油西北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银保监分局,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中国)西安分行,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水利厅
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银保监局
2022年1月30日
(规范性文件:10-801〔2022〕2号)
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细则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省境内房屋建筑、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市政及通讯、能源、电力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与撤销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以下事项,并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约定比例,房屋建筑工程约定比例不得低于20%,交通运输工程约定比例不得低于10%,水利、铁路、民航、市政及通讯、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工程约定比例不得低于15%。
第六条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参考样本见附件1)。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具有执法监察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备案需提供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和专用账户设立证明(参考样本见附件2)。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但资金不得相互划转。
第七条工程总造价低于300万元或工期少于3个月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设立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等方式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依法依规留存工资支付相关资料凭证。
第八条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十条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开户银行依据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参考样本见附件3)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并监督总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内追加拨付。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上传至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以下简称预警平台)。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
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项目分包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应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样本见附件4)。
第十七条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将相关信息数据同步上传至预警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八条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熟悉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劳资专管员,负责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总包单位应加强对劳资专管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其工作技能。
第十九条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二十条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台账等有关资料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二十三条鼓励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监理内容。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及监督。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第二十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辖区内市、县(区)及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同时,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省、市、县(区)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预警平台。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专用账户开立情况、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内容上传至预警平台。工程开工后,应实时将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信息、人工费拨付、工资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结算信息情况等上传预警平台。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实现工资支付台账电子化管理、信息比对、诚信评价、分析预警、联合处置等功能。预警平台相关信息可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劳动纠纷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预警,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及时处置,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八条加强预警平台与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完善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第二十九条已纳入预警平台管理并按要求上传专用账户开立(撤销)情况、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工资支付台账等资料的工程项目,其专用账户开立(撤销)可不再向专用账户监管部门进行书面备案。对此类工程项目除专项检查和案件专查外,一般不再进行工资支付情况日常检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市、县(区)依据本细则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落实措施,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十一条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第三十二条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印发的《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加快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67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附件:(点击下载)1.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样本)
2.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样本)
3.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通知书(样本)
4.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