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着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技术与产业、研发、人才和资本等要素资源有机融合与高效配置,现就做好陕西省高校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陕西省高校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是指高校中以促进科技成果应用为目的,提供技术转移转化全链条、专业化服务工作的专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其职称纳入工程系列,在工程系列中增设技术转移转化领域,主要包括技术转移研究、技术推广、运营孵化、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等五个方面。
二、支持鼓励陕西省高校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推动国际和国内科学技术成果落地陕西,在省内就地转化和解决省内企业技术需求,其职称晋升按本通知执行。
三、陕西省高校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职称工作应遵循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注重考察其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研究和运营服务能力,重点评价在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实际贡献。
四、陕西省高校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实行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级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共同研究制定;单位标准由经核准备案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依据省级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在《陕西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规则》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特点和用人需求,制定评审量化评分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五、陕西省高校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由各高校组织实施,副高级职称在省教育厅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正高级职称在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组织等单位组织中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的科技服务人才在省科学技术厅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标准可参照陕西省高校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评价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八、本通知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陕西省高校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0月8日
(规范性文件:10-794〔2021〕19号)
陕西省高校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二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第三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申报人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条 按要求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六条 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性技术需求。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技术转移转化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2年。
(二)工程师
1.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2年;
(3)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聘任助理工程师并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4年。
2. 申报人员在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能够配合技术转移负责人全流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掌握技术转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能够独立完成信息获取、技术应用分析、熟化培育、商务谈判中一个以上模块工作;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同时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两项(含)以上:
(1)作为技术转移转化参与人促成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改进项目,解决企业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促成技术引进、成果落地转化,填补行业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通过项目鉴定或验收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作为参与人编制过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3)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技术转移转化相关学术论文2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参与撰写并出版3万字以上技术转移转化相关著作或译著;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研究课题;或参与制定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并颁布实施;
(4)参与的技术转移转化项目不少于5项,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300万元;或通过参与技术转移转化项目促成技术交易总额不少于500万元(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参与的技术转移转化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5)参与的科研成果作为产品的核心部分,转化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工程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或技术入股证明材料、技术转移服务合同等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6)作为前5完成人负责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并积极做出贡献,使本单位或本单位下属的技术转移机构入选省级技术转移平台。
3.破格申报工程师条件
对不具备学历、资历条件,但工作实绩突出的人员,达到上述科研、业绩条件中三项以上或作为前3完成人参与的科技成果项目作为产品的核心部分,转化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工程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或技术入股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三)高级工程师
1.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5年;
(3)后取本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5年;
2.申报人员在聘任工程师期间,能够全流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熟练掌握技术转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善于分析科技成果项目或技术需求,合理设计技术转移路径,主持商务谈判全过程;能够指导工程师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同时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两项(含)以上:
(1)作为技术转移转化前5完成人促成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改进项目,解决企业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促成技术引进、成果落地转化,填补行业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通过项目鉴定或验收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作为前5完成人编制过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3)作为第1作者,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技术转移转化相关学术论文2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3)撰写并出版5万字以上技术转移转化相关著作或译著;或作为前5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研究课题;或作为前5完成人参与制定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并颁布实施;
(4)作为前5完成人参与的技术转移转化项目不少于6项,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500万元;或作为前5完成人参与技术转移转化项目促成技术交易总额不少于800万元(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参与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5)作为前5完成人推动的科技成果项目作为产品的核心部分,转化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工程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或技术入股证明材料、技术转移服务合同等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6)作为前3完成人负责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并做出较大贡献,使本单位或本单位下属的技术转移机构入选国家级技术转移平台。
(7)获得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有突出贡献技术转移转化人才;
(8)作为地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法人或内设机构负责人,累计签订技术转移委托服务合同或内设机构推动对外签订技术合同不低于100项;或组织30人以上技术转移活动不低于30场,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条件
对不具备学历、资历条件,但工作实绩突出的人员,达到上述科研、业绩条件中三项以上或作为第1负责人主持推动的科技成果项目作为产品的核心部分,转化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工程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40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或技术入股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四)正高级工程师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高级工程师后,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五年。
2.申报人员在聘任高级工程师期间,能够熟练掌握技术转移发展方向,能够提出适合本单位、本地区技术转移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制定发展方案;能够全流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精通技术转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善于分析科技成果项目或技术需求,合理设计技术转移路径,主持商务谈判全过程;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同时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两项(含)以上:
(1)作为技术转移转化前3完成人促成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改进项目,解决企业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促成技术引进、成果落地转化,填补行业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通过项目鉴定或验收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作为前3完成人编制过1项国家级或2项省级技术转移转化领域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该标准或规范已颁布并在全国、全省或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3)作为第1作者,在技术转移转化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2)撰写并出版10万字以上技术转移转化相关著作或译著;或作为前2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研究课题;或作为前2完成人制定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并颁布实施;
(4)作为前3完成人参与的技术转移转化项目不少于10项,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1000万元;或作为前3完成人参与技术转移服务项目促成技术交易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参与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5)作为前3完成人推动的科技成果项目作为产品的核心部分,转化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工程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15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或技术入股证明材料、技术转移服务合同等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合同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可由高校出具认定证明,并附支撑材料清单和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或鉴证报告);
(6)作为第1完成人负责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并做出突出贡献,使本单位或本单位下属的技术转移机构入选国家级技术转移平台;
(7)获得省级党委、政府表彰的有突出贡献技术转移转化人才;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认定的技术转移转化类奖励;
(8)作为地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法人或内设机构负责人,累计签订技术转移委托服务合同或内设机构推动对外签订技术合同不低于200项;或组织100人以上技术转移活动不低于30场,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条件
对不具备学历、资历条件,但工作实绩突出的人员,达到上述科研、业绩条件中三项以上或作为第1完成人主持推动的科技成果项目作为产品的核心部分,转化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工程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75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或技术入股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第七条 《陕西省高校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育学历;所称专业,是指评审范围内所涵盖的工程系列领域(专业);所规定的学历学位专业应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八条 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初任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符合认定条件的,不再进行评审,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直接认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专职从事高校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聘任助理工程师;大学专科学历,专职从事高校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2年,经考察合格,可聘任助理工程师;博士学位,专职从事高校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经考察合格,可聘任工程师;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专职从事高校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2年,经考察合格,可聘任工程师。
第九条 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按《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81号)执行。
第十条 突出贡献工程人才和引进高层次工程人才职称评审按《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陕人社发〔2019〕40号)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目前设置41个领域,分别为:机械、材料、冶金、电气、电子、信息通信、仪器仪表、能源动力、广播电视、控制工程、计算机、自动化、建设、土木、水利、测绘、气象、化工、地质、矿业、石油与天然气、纺织、轻工、交通运输、船舶与海洋、航空宇航、兵器、核工程、林业工程、城乡规划、风景园林、环境、生物、食品、安全、质量、计量、标准化、人工智能、快递工程、技术转移转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