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中小企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工艺美术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符合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一支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队伍,为提升我省工艺美术行业传承与创新能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切实激发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其职业发展特点,建立分类科学、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强化责任意识、弘扬工匠精神,营造潜心创作、扎实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
3.坚持科学评价。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专业性、技术性和创新性,充分调动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的积极性。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规范管理服务方式,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促进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制度相衔接、优化管理服务方式等措施,构建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2.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支持工艺美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对在国家级工艺美术职业技能赛事中成绩优异者,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3.建立职称评审向优秀人才倾斜机制。对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技艺的传承保护和创新性发展、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按规定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二)完善分类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职业操守,倡导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用人单位可通过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剽窃他人作品、设计创意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实行体现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陕西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附后)。适应工艺美术专业性、技术性、创造性强以及从业人员技术技能贯通发展的特点,按照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成长规律,合理确定评价重点。对主要从事工艺美术研究工作的人员,重点评价其解决工艺美术行业核心技术难题,在技艺研究、技艺传承、学术科研方面的能力和业绩;对主要从事工艺美术设计的人员,重点评价其在视觉传达、设计创意、创作技巧、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以及设计作品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主要从事工艺美术制作的人员,重点评价其技术运用、技艺改良创新、技艺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以及代表作品质量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将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明确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评审所考察的代表作类型。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参评职称的代表作可包括工艺美术作品、项目报告、设计文件、展览策划方案、专利、论文、教材、论著等,注重考察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采取专家评审、业绩展示、实践操作、面试答辩、考核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规范性、科学性。为涉密工艺美术技艺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方法。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专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以及活跃在工艺美术生产一线的高级人才担任评审专家。坚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2.畅通职称评审渠道。各级人社部门、工信部门要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民营企业、个人工作室等工艺美术从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要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创新发展。
3.建立评审绿色通道。对符合我省突出贡献和引进的高层次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建立高级职称评价绿色通道,职称评审实行考核认定,评委会组建单位随时受理,集中办理。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工艺美术类高等、中等职业教育有效衔接,结合工艺美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加快重点行业、重要专业人才培养。强化协同育人理念,充分发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重要作用,通过校企合作办学等方式,促进评价标准与培养标准深度融合。
2.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到相应岗位。不实行岗位管理的企业、个人工作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坚持以用为本,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应岗位工作。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和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五)优化服务体系
1.加强评审监督。评审结果应在评委会组建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
2.优化申报程序。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精减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减轻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申报负担。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具体负责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工艺美术从业者的积极性,引导其积极支持和参与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省内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工艺美术设计等领域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评审当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根据我省工艺美术行业特点,突出文化保护传承及创新发展,设置传统工艺美术和现代工艺美术两大专业类别。传统工艺美术包括:雕塑工艺(含砚刻)、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刻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内画工艺、版画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现代工艺美术包括:工业设计、平面设计、装饰设计、服饰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环境艺术、造型艺术及其他新型工艺美术等。建立职称评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工艺美术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专业类别,持续满足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陕西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规范性文件:10-791〔2021〕16号)
附件
陕西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持续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和行业认可。
六、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艺美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3.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或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二)助理工艺美术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
3.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或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
(2)中专(不含)以下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且独立完成至少3件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
(三)工艺美术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代表作。
2.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专业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3.具有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
4.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或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
5.取得的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参与人完成2项以上工艺美术产品系列的设计、制造。
(2)参与的作品获得高级别的国际专业展览评比银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国家级专业评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获省(部)级专业评奖一等奖以上1项。
(3)参与的作品被市(厅)级以上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馆藏机构收藏1件。
(4)作为参与人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
(5)参与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1项,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文件为准)。
(6)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正式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1篇以上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或参与撰写并出版工艺美术专业的培训教材、专著(译著)1部,独著3万字以上或合著本人完成3万字以上,承担过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
6.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达到上述业绩、成果条件中两条以上或荣获“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可破格申报工艺美术师。
7.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不受上述学历、年限、资历等限制,可直接申报工艺美术师:
(1)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或参与编制完成至少1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或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2)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省市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以上5项。
(四)高级工艺美术师
1.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4.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5.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编制过至少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或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2)作为前五完成人,获得国际专业展览评比金奖1项或银奖2项;或获得国家级专业评奖二等奖以上2项;或获得省(部)级专业评奖一等奖以上2项。
(3)作为前三完成人,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1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1件;或被市(厅)级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馆藏机构收藏的作品不少于2件。
(4)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为前五完成人;或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均为前三完成人;或获得国家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均为前三完成人。
(5)作为前五完成人,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1项,并具有相关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6)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或撰写并出版工艺美术专业的培训教材、专著(译著)1部,独著5万字以上或合著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承担过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或正式出版个人创意设计作品集2部以上。
(7)担任工艺美术行业企业法人3年以上,且近3年企业年均缴纳税金50万元以上或安置50名以上人员就业。
6.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达到上述业绩、成果条件中两条以上或荣获“陕西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可破格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
(五)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生产、制作或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6.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完成至少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或被评为国家级工艺美术行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获得国家级专业评奖一等奖5项;或获得省(部)级专业评奖一等奖8项(均为前5完成人);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
(3)作为前三完成人,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2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2件。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5项以上。
(5)作为前三完成人,主持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技艺问题,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或验收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5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或撰写并出版工艺美术专业的培训教材、专著(译著)1部,独著10万字以上或合著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承担过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
(7)担任工艺美术行业企业法人3年以上,近3年企业年均缴纳税金100万元以上或安置100名以上人员就业。
7.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达到上述业绩、成果条件中两条以上或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七、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考核认定按照《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陕人社发〔2019〕40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