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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档案局

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0〕35号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12-02 09:59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实际,现就我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促进“三个经济”发展,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有效激励为目的、符合档案职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建设陕西省高素质的档案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任务

通过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评审监督、优化服务管理等措施,形成评价科学、激励有效、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档案专业人员评价的首位,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坚守道德底线,强化社会责任,践行爱岗敬业。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增强法治意识、纪律意识,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服务奉献精神。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2.突出业绩贡献、实行分类评价。注重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业绩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的评价。根据不同类型档案工作的活动特点,分类制定职称评价标准。对于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3.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论文倾向,不把论文作为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将档案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确保代表作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4.实行省级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全省档案工作发展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省级标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档案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标准,结合本地区档案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地区标准。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省级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必须以省级标准为基础,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二)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用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2.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各类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档案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档案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职称申报评审兜底机制,要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平等开放,确保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

3.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要求,激励档案人员扎根基层、建功立业。

(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

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管力度。实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注重职称评审委员会能力建设,遴选高水平的档案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档案专业人才担任评委,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明确职称评审责任,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要按照权限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对其真实性负责,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质量负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对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评委会组建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优化服务管理

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档案系列高级、中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省级、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档案系列初级、中级职称可由具备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按照《陕西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相关条件进行认定,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报档案主管部门备案(中央驻陕企业、省属企事业单位报省档案主管部门备案,市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报所在市档案主管部门备案)。从2020年开始,全省档案系列所有层级职称评审实行信息化评审,职称资格证书全部为电子证书。

三、组织实施

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及时总结经验,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汇报。同时要加强对改革的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引导档案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现职专业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评审当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附件:陕西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档案局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陕西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四、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按照不少于晋升条件规定的现任职务任职年限时间,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不具备档案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初次认定、评聘档案专业技术职务或转换档案专业技术职务,需参加省级档案干部岗位培训,培训合格人员由省级档案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六、档案专业人员参加各层级职称评审(认定),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员

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4.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二)助理馆员

1.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3.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4.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馆员

1.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定档案工作方案。

4.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5.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

6.申报馆员职务者,需提交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下列代表性成果或业绩成果,不少于1项(篇):

(1)作为独立完成人或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2)主持或作为前三完成人,编制过市级及以上行业技术规范,并已颁布实施。具有相关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3)主持或作为前三完成人,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具有相关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4)作为参与人承担过省(部)级科研攻关项目,并具有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5)作为参与人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并具有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6)在本专业较有影响的公开出版期刊(期刊应具有CN刊号,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综合期刊、非学术期刊不予认可)上发表的档案专业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1500字)。

(四)副研究馆员

1.须为档案专职工作人员。

2.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3.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4.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6.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大专毕业后直接从事档案工作满20年。对学历为非普通招生计划高等教育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取得馆员职称满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①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累计从事档案工作满15年;②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后取大专学历,累计从事档案工作满25年。

7.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者,需提交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下列代表性成果或业绩成果,合计不少于3项(篇):

(1)作为独立完成人或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2)主持或作为前三完成人,编制过省级及以上行业技术规范,并已颁布实施。具有相关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3)主持或作为前三完成人,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在省级及以上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具有相关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4)主持或作为前五完成人承担过省(部)级科研攻关项目,并具有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5)主持或作为前五完成人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并具有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证书 等证明材料;

(6)在本专业较有影响的公开出版期刊(期刊应具有CN刊号,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综合期刊、非学术期刊不予认可)上发表的档案专业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

(五)研究馆员

1.须为档案专职工作人员。

2.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3.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4.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技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6.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7.申报研究馆员职务者,需提交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下列代表性成果或业绩成果,合计不少于6项(篇);或合计不少于4项(篇)和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著作不少于1部:

(1)作为独立完成人或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2)主持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制过省级及以上行业技术规范,并已颁布实施。具有相关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3)主持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在省级及以上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具有相关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4)主持或作为前三完成人承担过省(部)级科研攻关项目,并具有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5)主持或作为前三完成人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并具有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6)获得市级党委、政府表彰的专家荣誉称号或入选市级人才工程项目,并具有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7)在本专业较有影响的公开出版期刊(期刊应具有CN刊号,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综合期刊、非学术期刊不予认可)上发表的档案专业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3000字);

(8)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著作,应具有ISBN书号,独著不少于10万字,合著本人完成不少于10万字。合著需由出版社提供申报者完成字数、完成工作量及所著章节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出版社公章。同时,需由合作者提供书面认可材料并签字盖章。

七、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初任初、中级职称符合认定条件的,不再进行评审,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直接认定职称: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可聘任为员级职称;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可聘任助理级职称;具备博士学位,可聘任为中级职称。

八、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7〕47号)执行。

九、贫困县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贫困县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支持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49号)执行。

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考核认定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40号)执行。

十一、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注重考察援派期间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成果。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教学成果、技术推广总结等可替代论文要求。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援派期为3年的,援派期满后可提前申报高一级职称。援派专业技术人才选择在我省参加职称评审时,可采取视频通话答辩或免除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