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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发布时间:2020-02-26 10:4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0〕3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精神,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重点企业用工

(一)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主动对接当地发改、工信和商务等部门,了解掌握企业开复工时间、用工需求,帮扶企业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助定向跨区域招聘等方式满足阶段性企业用工需求。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

(二)加强疫情防控企业支持。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新吸纳人员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的,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做好返岗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官网、官微发布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落实属地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企业员工每日体温检测和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异常症状,立即在防护下送往定点医院检查。指导企业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二、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

(四)开发公益性岗位。疫情防控期间,支持社区(村)开发临时性防疫公益性岗位,优先招用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和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主要协助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和就业服务等工作。临时性防疫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数量和补贴标准,由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五)防范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六)加强劳动用工指导。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指导企业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七)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失业且缴费满一年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可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至疫情结束。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

(八)加大稳岗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符合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等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对30人(含)以下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小微企业,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对参与疫情防控保障受损失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支持。扩大中小微企业稳岗政策受益面,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上述稳岗返还政策,同一企业不能重复享受。

(九)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十)强化企业职工培训。依托职业能力提升行动,引导企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鼓励支持企业依托各类线上培训平台,采取在线直播、视频录播等线上培训方式,开展在岗培训。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范围给予全额补贴。

(十一)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中心规定时间节点为准)受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在复工复产以及用工、就业创业培训等稳定岗位方面的支出。优先支持县级镇级创业中心,按每个镇级创业中心10万元、每个县级创业中心20万元的标准进行专项补助,为入孵中小微企业或创业个人减免水电费、房租、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和法务咨询等。通过降低企业的运行成本,鼓励企业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

(十二)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四、创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十三)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疫情防控期间,各高校要利用学校就业网等线上渠道推介用人单位招聘信息,通过互联网招聘、远程面试等方式提供线上求职招聘服务,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校园招聘补贴。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

(十四)调整招聘方式。严格落实《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4号)要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已发布招聘信息的要及时调整。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

(十五)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陕西公共招聘网(http://www.snjob.gov.cn)归集,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汇总,并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

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补贴资金具体审核拨付程序由各市(区)按照各类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到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