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宣传 / 社会保险 / 正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政策优化经办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0〕73 号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4-08 15:03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 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 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失业保险政策及优化经办服务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 1 年的,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 2019 年 12 月起。法定退休年龄以身份证为准,按国家规定执行。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发放标准按当  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 定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二、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尚未依 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  金期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 继续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三、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不再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实现重新就业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并从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现场 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领失 业保险金。自 2019 年 12 月起,取消 60 日申领期限规定,对超出申领期限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经办  机构应当受理并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补发失业保险金按解除  劳动关系时的标准执行。

五、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审核,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提供失业登记证明和转移档案等材料;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申领期限等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可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明,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六、经办机构应提示参保单位履行告知失业人员享受待遇的法定义务,并利用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等时机,向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或采取网上信息推送、  微信、短信、电话及其他方式,提醒用人单位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失业保险金 申领告知书》交失业人员。

七、严格失业保险基金运行风险防范。经办机构要按月对领金人员信息比对核查,对核查发现已重新就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等情形仍未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追回。对定期反馈的疑似违规人员名单信息,要及时核对确认,  防止冒领、骗领、重复领取现象发生。对发生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八、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速推进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优化网上经办系统,完善系统功能,及时共享退休资格审核数据,做到信息内部比对,自动生成电子表单,提供纠错功能,及时在线受理群众异议,限时反馈处理结果,做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一网通办”。  西安市按照国家要求,2020 年 6 月底前实现手机申领。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文中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不再适用的,自动失效,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