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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筹集工作的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10-20 09:22

杨陵区医保局、财政局,杨陵税务分局,各驻区高校:

为切实做好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依据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整合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杨管办发〔2019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户籍地及长期居住地(取得居住证)在杨陵的城乡居民(不含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大学生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按照《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及中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筹资标准

(一)正常缴费标准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830//年,其中:参保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年;政府财政补助标准为550//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参保证明,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特殊群体缴费标准

1. 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缴费50元,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230元。

3. 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参保个人缴费50元,由财政专款给予资助230元。

4. 农村计生户家庭成员个人缴费260元,由卫生健康专项资金资助20元。

5.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为准)由省级财政每人资助45元。

6. 被征地农民正常参保缴费,由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7. 退役军人部分优抚对象和企业改制后部分退休人员正常参保缴费,由财政专款给予资助。

8.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按其中资助参保标准最高额度执行,禁止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9. 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资助人员名单由区民政局提供;重度残疾人资助人员名单由区残联提供;农村计生户家庭成员资助人员名单由区卫健局提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人员名单由区扶贫办提供;被征地农民资助人员名单根据征地类型,由各镇办分别报送示范区人社局和杨陵区人社局审定后,由区农保中心和示范区被征地农民社保中心提供;退役军人部分优抚对象资助人员名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企业改制后部分退休人员资助人员名单由区医保中心提供。以上涉及人群名单统计截止时限为831日,各涉及部门按照职责审定后,在1011日前按标准格式以电子和纸质(加盖公章)两种方式提交给税务部门进行系统标识,并报财政和医保部门备案,相关行业部门逾期未提供资助人员名单的,参保个人需先自行全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再由各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规定标准自行将参保资助资金拨付给缴费参保个人。

10. 202091日后特殊群体新增人员,纳入下一年度认定名单。

(三)其他特殊人群参保缴费

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退役士兵、刑满释放、失联人员等其他人群按照以下标准缴费。

1. 2021630日前参保缴费的,按每人280元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2. 202171日后参保缴费的,按每人830元(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缴纳参保费用。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1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91日至1231日,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11日至1231日。参保人只能选择参加政府开展的一种类型基本医保,禁止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一)新生儿

1. 202111日起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日起90天内须在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医保部门或社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出生新生儿参保不缴费,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

2. 2020123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1331日。

(二)大学生

1. 2020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 2020年度我区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我区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202012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迁出我区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

1. 不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类人员按规定标准缴费并完成参保登记的,其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的次月起。

2.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期内已享受待遇的,不再予以退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2021年度内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四、目标任务

坚持以自然人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实现应保尽保。2021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力争达到100%,保费收缴工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五、筹资方式

按照中省有关要求,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一般参保人员按照税务部门公布的缴费方式和渠道,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须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或医保部门指定服务窗口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状态确认后,将新增人员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录入后,缴费人可自行缴费。

(一)征收方式

全区的城乡居民医保以“实缴金额”方式征收,缴费采取线上线下,多渠道进行,为确保基金筹措工作平稳过渡,以往年度缴费方式仍维持不变。

(二)缴费渠道

1. 建行电子银行微信公众号,智慧柜员机(STM),营业网点柜面。

2. 杨凌农村商业银行助农E终端,手机银行应用,网上银行及ATM自助机和营业网点柜面。

3. 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和手机银行应用,光大银行微信云缴费。

4. 各镇办、村(社区)委托代征方式。

5. 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营业窗口。

(三)缴费票据

缴费人使用自助终端的,机打缴费小票作为缴费依据;通过银行线上渠道缴费的,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可以作为缴费依据;在银行柜面缴费的,可直接打印《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以上缴费人根据需要可持身份证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换开《税收完税证明(非印刷)》。

各镇办、村(社区)等受委托代收组织(机构)征收现金时,可以向缴费人开具《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集中申报缴纳入库后,参保缴费个人(或委托代收组织)可根据需要,持个人身份证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换开《税收完税证明(非印刷)》。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对基金收缴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征缴工作抓实抓好,要积极建立和落实工作联动机制和协调机制,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开展,确保我区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顺利完成。

(二)强化宣传,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

群众满意不满意是检验参保缴费工作的重要标尺,各部门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一心为民”的工作情怀让参保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各镇办及相关单位要加大筹资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收缴程序等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居民健康保障和互助共济意识,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沟通协作,统筹推进基金筹资收缴

税务分局作为征缴工作的牵头单位,要优化工作流程,做好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要协调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参与征缴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广泛的宣传,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医保基金及时、足额入库,及时将缴费信息传递给区医疗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抓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区财政局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征缴基金的核对工作,保证基金足额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运行。区人社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及各镇办要积极做好相关特殊群体的信息上报、资格认定、个人缴费资助工作;建行杨陵支行、杨凌农村商业银行、工行杨陵支行、农行杨陵支行、中行杨凌支行、邮储银行杨凌区支行要做好基金收缴、上解及对账、缴费机具维护等保障工作。各镇办、驻区高等院校是所辖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收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保费收缴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配合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做好基金收缴各项工作。

(四)认真采集,确保参保基础信息录入准确无误

各镇办、各村(社区)负责筹资工作的人员,在收缴参保资金时,要遵循“以自然人为单位参保”的原则,对照申请参保居民提供的有效证件,认真核对参保居民的家庭成员人数,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参保人员的信息核对、修改、完善,仔细填报表册和录入参保信息,做到信息录入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确保参保信息真实、准确,筹资登记和参保人员电子信息录入完整、准确。

(五)强化督查考核,严明基金收缴程序和纪律

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强化督查检查,着力解决基金筹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定期通报基金筹集进展情况。各镇办在基金筹集期间,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严守纪律规矩,不得摊派筹资,不得“搭”车收费;对已经筹集的资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存税务部门指定账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对侵占城乡居民参保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对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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