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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杨管医保发〔2020〕28号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12-16 10:21

杨陵区医疗保障局,示范区社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现对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管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关于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享受周期

(一)享受周期以自然年度为单位整年计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享受周期以自然年度为单位整年计算,待遇享受期定为当年的1月1日起到12月31日至,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批准后Ⅰ类慢病有效期3年,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有效期1年。

从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在自然年度内认定为门诊特殊慢病的,认定年度当年1月1日起产生的针对相关认定病种的检查化验费、药品费、治疗费等均可纳入补偿范围。

(二)设置待遇享受周期调整过渡期

为确保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享受周期由原来的以自然月计算平稳过渡到以自然年度为单位整年计算,特设置待遇享受周期调整过度期如下:

1.对于认定资格有效期在2021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Ⅰ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认定资格有效期统一延长至资格有效期到期当年的12月31日止,待遇享受按照自然年度计算。

2.对于认定资格有效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认定资格有效期统一延长到2021年12月31日止,待遇享受按照自然年度计算。

3.对于认定资格有效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门诊特殊慢病参保患者,认定资格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止,待遇享受统一计入2020年度内。

二、关于规范补偿

参保城乡居民同时患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最多可认定三种,并按照认定的其中一种病种中年度最高限额标准给予补助,其所认定的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中的检查化验费、药品费、治疗费等均可纳入补偿范围,认定有效期以患有多个病种中年度补偿限额标准最高的病种计算待遇资格认定有效期。

三、关于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时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申请认定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

四、其他规定

其他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未明确政策仍按照《杨凌示范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杨管医保发〔2020〕1号)文件执行。

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