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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9-03 09:19

近日,省医保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税务局、省妇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4〕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2024年我省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如何确定?

今年8月底,《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明确,为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2024年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不低于 670 元和 400 元。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省情实际,2024年我省居民医保参保按照国家明确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400元确定,进一步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减轻参保群众就医负担。

二、2024年我省居民医保缴费对象及时间如何安排?

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

原则上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20日(具体时间以各统筹区发布时间为准),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设置补缴期,补缴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三、特殊人员及待遇享受如何规定?

《通知》明确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享受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实行定额资助;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对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规定进行补助。

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在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新生儿。《通知》明确,2025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为新生儿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后的次月至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出生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监护人根据医保待遇享受时间,在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可选择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也可选择缴纳出生次年的医疗保险费,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参保缴费后,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至当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大学生参保缴费启动时间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实际与本通知印发时间同步实施。

四、参保缴费及待遇政策有哪些优化调整?

一是优化参保筹资结构。根据文件要求,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参保缴费补助力度,财政补助增加30元,个人缴费增幅降低,增加20元,这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新增标准首次低于财政补助新增标准。需要说明的是,在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合理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和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

二是优化资助参保执行标准。《通知》明确实行分类资助人员,具有多重困难身份的资助参保对象,参保资助标准就高执行,减轻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费用负担。

三是优化参保人待遇保障衔接。参保人员已连续两年(含两年) 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在职工和居民医保切换参保关系,其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照转入地统筹区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其中,参保年度内职工医保停保人员参保居民医保,待遇期按照目前规定次月享受;居民医保停保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照统筹区职工医保待遇规定执行,出现职工医保待遇无法正常衔接的情况,居民医保按照“年度参保、年度享受待遇”原则保障参保人员正常医保待遇,确保群众规范参保后待遇衔接无空白期。

四是优化相关办理流程。参保人成功缴费,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待遇享受期前死亡的,全年可随时按规定终止参保关系并办理个人退费。通过不断优化便捷办理流程,提升参保群众办理体验感。

五是拓宽居民门诊保障范围。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将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范围。有条件的统筹区可优化完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保障机制,将二级医疗机构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范围。

六是增加连续参保缴费激励措施。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印发的《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连续参保激励是连续参保满4年,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以享受连续参保激励,按照规定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零报销激励是当年基金零报销,次年可享受激励,按规定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两项措施独立设置,均自2025年起执行,符合激励条件的,均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我省规定,每次提高均不低于3000元,大大高于个人缴费的400元。如果当年发生了大病报销并使用零报销奖励额度,虽然第2年重新计算零报销激励额度,但不影响连续参保激励。对于连续参保激励,即使居民参保人断保,虽然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但连续参保激励额度一直保留。通过激励措施鼓励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加强自我健康管理、连续参保缴费,连续参保人员可获得更高保障,也从根本上更好地维护全体参保人利益,同时保证基金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