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1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长期照护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助力提高长期护理服务质量,更好地保障长期护理保险享受待遇群众的权益,决定面向全区公开征集遴选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示范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设立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良好,在申请前已持续稳定经营3年以上,近3年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其中,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3年以上。
(二)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的内设机构,拥有稳定、结构合理的教师和管理队伍,健康养老类培训项目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
(三)具有开展长期照护师的培训场地(含办公用房、理论教室、实操教室等培训场地和其他必备场地,建筑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设施设备,且符合消防、安全等要求。其中,实操教室应配备相应护理床位。
(四)具有完善的教学培训、教职员工、学员、档案、安全、财务、设施设备及资产等管理制度,能为职业技能培训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五)2023年以来开展过健康照护等相关职业(工种)培训。
(六)自愿接受医保、人社部门的监督。
三、申报材料
(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二)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方案(模板见附件2);
(四)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当年或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报单位于10月15日前可通过现场提交等方式向示范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初审。
(二)组织评估。示范区人社局、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查验等方式,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进行全面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并择优选择拟备案培训机构。
(三)公示备案。示范区人社局、医疗保障局)在门户网站对拟备案的培训机构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在官网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培训机构备案后,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培训收费标准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完成一期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
(二)备案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符合技能培训补贴人员条件的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接受人社部门监管。人社部门、医保部门采取数据核查、巡查抽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培训机构开展长期照护师培训过程、办学能力变化的日常监管,按规定对培训机构实施动态调整管理。对未按规定开展培训、培训质量不达标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机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汤思雨 电话:029-87036914
资料提交地址:杨凌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A34号窗口
2.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方案.docx(模板)
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