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增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2009年省政府要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2012年初示范区曾出台相关工作的《实施办法》,一直没有实施。时至今日,城镇职工医保实施市级统筹势在必行,由于现行医保政策较2012年初变化很大,因此,示范区医保局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充分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制定了《杨凌示范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杨凌示范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共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统筹原则和项目。在杨凌行政辖区内实现“六统一”,即: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
第二部分:统筹范围和对象。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
第三部分:医保基金征缴。明确了缴费基数和比例、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累计缴费年限、参保人员退休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处置办法、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概念以及鼓励建立健全医疗补助制度等。
第四部分:医疗保险待遇。门诊待遇按照此前示范区相关文件办理。住院待遇将起付线略有下调,二级医院的报销比例提高了3个百分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和大额医疗补助年度支付限额20万元不变。
第五部分:医保基金管理。一是实行基金统一管理。二是明确基金使用流程。三是合理控制基金结余。四是建立责任分担机制。需要财政资金兜底时,两级按1:1比例分担。
第六部分:医保经办管理。严格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条例》《陕西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规定,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七部分:医保定点管理。建立职工医保定点单位统一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督管理职责。畅通监督管理渠道,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八部分:组织保障。明确各有关部门职工医保市级统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