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1-20 11:33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示范区党工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示范区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 拟订并组织实施示范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工作,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依法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高级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

3. 贯彻执行《就业促进法》,负责示范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落实促进职业技能开发的政策措施;负责研究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牵头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做好人事代理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负责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管理工作。

4. 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以及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做好工伤认定体系有关工作。

5. 负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区养老、失业和工伤等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监管职责。

6. 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负责企业员工退休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7. 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负责做好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8. 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中省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示范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办法。组织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

9. 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拟订并组织实施示范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示范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综合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考核和培训、奖励及处分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承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申诉处理,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退休、退职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工作。

10. 负责示范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示范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政策。研究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费政策。

11. 贯彻执行全省关于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和政府奖励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12. 完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13. 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14. 职责分工。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由示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实施集中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仍由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1. 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并组织实施示范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规章草案、政策、计划和标准。

2. 拟订并组织实施示范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3. 组织拟订示范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示范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4. 组织拟订示范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根据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拟订示范区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5. 组织拟订示范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6. 拟订示范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7. 拟订示范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8. 负责示范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9. 负责示范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项补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管理工作。

10. 完成省医疗保障局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11. 职能转变。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示范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12. 有关职责分工。示范区卫生健康局、示范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