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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政策的通知

杨陵区医疗保障局,示范区社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保障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需求,减轻参保患者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特殊药品管理范围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管理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药品分类

(一)将雷替曲塞等3个药品(附件1)调出特药管理范围。

(二)将苯达莫司汀、玛巴洛沙韦片等目录内药品纳入特药 管理范围,调整后,总计167个药品(附件2)纳入特药管理范围。

(三)未纳入特药管理范围的注射用艾普拉唑钠等其他国家 谈判药品(附件3)按普通乙类管理和支付。

二、调整支付比例

(一)参保职工住院发生的特药费用个人先自付15%、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发生的特药费用个人先自付25%后,纳入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参保职工在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特药费用按70%报销,参保城乡居民在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特药费用按60%报销。

(二)为保障参保患者待遇不降低,参保职工在门诊或药店购药使用咪唑立宾、吗替麦考酚酯、麦考酚钠、西罗莫司4种特药的按90%比例进行报销;参保职工住院使用吗替麦考酚酯、麦考酚钠、西罗莫司3种特药的个人无需自付,按住院报销比例结算。

三、优化经办服务

(一)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按照“三定”管理要求和“双通道”供药模式,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特药审核规则,实现特药责任医师医疗服务和参保患者用药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对特药费用和医保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确保基金安全。

(二)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参保患者备案手续,让信息多跑路、患者少跑路,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救助服务,大力推进特药“一站式”结算。

(三)要根据特药范围的扩大和使用人群的增加,适时调整和增补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和特药责任医师;科学确定遴选标准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特药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并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鼓励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预约就诊、送药上门服务。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1.调出特殊管理范围药品.docx

          2.纳入特殊药品管理范围的药品.docx

          3.按常规乙类管理的国家谈判药品.docx

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25日